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·福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1986年10月在福州成立,定名为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,2005年6月增冠福建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名,2016年经省编办批复明确为省属群团组织。本会是以福建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组成的,具有群众性、高知性、统战性的群众团体,是省委省政府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、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,留学人员之家。
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,坚持弘扬留学报国传统,以健全组织体系为基础,以扩大组织覆盖为重点,以提升组织效能为关键,充分发挥我省留学报国人才库、建言献策智囊团、民间外交生力军的作用,为建设“机制活、产业优、百姓富、生态美”的新福建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坚持团结立会、依章治会、民主办会、实干兴会。
第四条 本会由中共福建省委领导、省委统战部代管,接受欧美同学会(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)的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
第五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、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。
第六条 加强对归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,增进国情认识,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。
第七条 吸引和举荐归国留学人才。建立我省归国留学人才信息库,搭建归国留学人员在闽创新创业平台,发挥我省人才引进窗口和以才引才作用,拓宽我省吸引海外人才渠道。
第八条 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,整合资源,拓宽渠道,为促进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。
第九条 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等,开展科技、经济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,组织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服务国家和我省发展。
第十条 开展咨询、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,加强学术交流,丰富文化生活,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谊和自我服务能力。
第十一条 发挥独特优势,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工作,促进中外交流合作。
第十二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与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,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,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。
第十三条 弘扬留学报国传统,倡导报国奉献精神,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报国业绩,表彰、奖励优秀留学人员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个人会员以福建省归国留学人员为主,适量吸纳海外优秀留学人才。团体会员包括本省市级留学生同学会(留学人员联谊会)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、省级人民团体、省属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高新技术开发区、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法成立的留学人员社团或其他留学人员组织,经申请批准,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十五条 凡归国留学人员,承认本会章程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,入会材料报省会备案。
(一) 具备海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;
(二) 国内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进修、讲学、研究等连续一年及以上者。
(三) 国家派遣的高级访问学者,在国外进修、研究连续半年及以上者。
(四) 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别人员,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,但需经本会两名理事推荐、会长办公会批准。
第十六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,有成就、有影响但未回国的中国(或在国内工作过)海外留学人员,承认本会章程,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相关机构推荐者,由会员二人介绍,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,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1、权利:
(1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;
(3)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;
(4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。
2、义务:
(1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2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;
(3)关心、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;
(4)积极推荐发展新会员;
(5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权利:
(1)其代表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(2)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(3)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;
(4)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;
(5)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。
2、义务:
(1)遵守本会章程;
(2)执行本会决议;
(3)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(4)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;
(5)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信息资料等。
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,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会长会讨论决定,可劝其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经会长会讨论决定,可给予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
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理事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单位、各分会和其他有关方面推荐,理事会经民主协商产生。理事名额及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按群团组织有关程序确定产生。理事初始任职年龄最高一般不超过65周岁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:
1.制定、修改并通过本章程;
2.选举本会常务理事;
3.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4.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;
5.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,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由会长会召集。如遇特殊情况,会长会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会。会长会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,在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,向常务理事会负责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但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建议增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成员,提请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,并按有关程序审批,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
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提名并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在会长会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当届名誉会长(副会长)、海外名誉会长(副会长)、海外名誉理事等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地区、学校或留学地域、国家设立分会。各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分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通过选举产生。申请成立分会的人数以20人以上为宜,分会据此提出申请,经本会会长会审批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,设立专业委员会。各专业委员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本会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和活动。
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,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的决定和决议,配合各分会、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会务工作。经会长会批准,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、兼职工作人员。
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领导本会工作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:财政拨款、会员会费、会员和社会捐赠、机关团体资助及服务事业的合法收入等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发展之所需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长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。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。属于财政拨款的,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;属于社会捐赠的,尊重捐赠人的意愿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76号同心楼20层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英文名为FUJIAN OVERSEAS AND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,简称 FORSA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实施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。